□ 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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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船山(1764年-1814年),名问陶,四川遂宁人。他不仅才华横溢,被誉为“青莲再世”“少陵复出”,还因执法公正而深得民心,被乾隆御封为“大清神断”。乾隆五十五年,张船山考中进士,被选为翰林院庶吉士,嘉庆十五年出任山东莱州府知府。任知府期间,张船山审理案件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其在莱州任内的28篇判词和12篇批词,被辑入《张船山判牍》(襟霞阁主编,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出版)。他的每一篇判词都深入浅出,文采斐然,字里行间又折射出其明理说法的司法素养。其中的“王小山顶凶杀人案”,通过张船山的明察秋毫得以真相大白,最终恃富杀人的真凶屈培秋伏法,王小山因孝心得以宽宥,于是张船山成为明察善断的楷模。该案也成为智断疑案的经典。
本案的基本案情如下:清嘉庆年间,山东即墨县发生了一起非常残忍的杀人案件,一个人自称杀人凶手,案子也顺理成章地被定性。依程序先由知县拟罪,因是杀人死罪,故要上报到按察使,再由按察使就近委派当地的主管官员进行复审。即墨县属于莱州府管辖,按察使就委派莱州知府张船山对此案进行复审。案子报上来后,张船山秉持审慎公正之心,先仔细看过案卷,再提审犯人。提审时他看到嫌犯王小山不过二十岁左右,一副柔弱的样子却神情坦然,他不免心生疑窦,因担心其中有冤情,就对王小山耐心盘问,但王小山一口咬定就是自己杀了人,且口供的细节与案件经过完全吻合。王小山背诵供词熟练流畅,貌似没有任何疑点。面对案犯供认不讳的这桩凶杀案,张船山决定先不问案情,而是和王小山闲聊一些家里的事。当他得知王小山家中极为贫困的情形后,更坚信另有隐情,于是趁王小山不备时突然说:“你不是杀人犯,我已知道实情了,杀人是要偿命的,你竟敢冒称!”猝不及防的王小山卸下防备、失声痛哭,承认自己确实不是杀人犯,杀人的是财主屈培秋。他的父亲因为欠了屈家的债,迫不得已,只好将自己顶替凶手换了二百两银子。但他说父母已收下人家的钱,无力偿还,作为儿子,只能为父母尽这一点孝心。王小山十分伤心,边说边哭。张船山听后,既同情身陷囹圄的假罪犯,又不能容忍真凶逍遥法外。于是,他禀过臬台,将屈培秋捉拿归案并当堂对质。王、屈两人开始都不承认,张船山亲自出二百两银子替王小山还债,王小山才说出实情,屈培秋当堂承认自己是因为口角,用刀杀了人后,为逃避刑罚,以债相逼让王父答应以王小山顶凶抵债,走投无路的父子俩只得答应由王小山为屈培秋“顶缸”,口供则是屈家人教的。
此案的判词,开篇即说“本府一再审问,觉有不类,再四开导”,复审发现疑点后,张船山依赖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审判智慧,细致观察并认真讯问调查,努力找到突破口,查明真相,明法断案。《周礼》有云:“以五声听狱讼,求民请。”“五听”是通过观察被审判对象辞、色、气、耳、目的变化来获取案件线索以查明案情的西周经验。东汉儒学家郑玄注释为:“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赧,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不直则眊。”后世司法者不断运用这一经验并完善其内容,用来指导审判实践。“五听”是以丰富的经验和心理观察为要旨而总结出的审断方法,是司法心理学的一大创造。本案中,王小山供认不讳却极其冷静地面对自己可能面临的死刑处罚,供词背诵如流每次一字不差但外表柔弱胆怯,不符合杀人凶手的真实反应和样貌表征,可以算是“五听”表现的反证。张船山疑虑于看似完美的卷宗、毫无争议的当事人供述并细心求证,将“五听”司法心理学应用于实践,终于查清事实,破解了冤假错案的困境,使复审不流于形式,真正做到了不枉不纵,不辜负其“神断”盛名。
以人本思想为基础,我国传统司法司员对待死刑案件很慎重,通过死刑复审制度,表达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唐太宗在《贞观政要》中诰谕群臣说:“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为了避免冤狱、刑及无辜,历代都有死刑复审、复奏的相关制度规定,本案中的张船山就是在王小山杀人案的复审中发现了疑点。尽管当事人对杀人行为直认不讳,卷宗里的供词以及现场复审的供述都是如此,张船山本着重视生命价值的人本理念,细细甄别,从而发现案件的内核是富户欺压贫户为其顶凶,真凶“屈培秋以口角细故,用刀杀人,其罪已不可逭;而又不束身司败,以二百金买人一命,蔑视王法,殆无是过。”践踏无辜者的生命,以一案而杀二命。“夫使二百金可买一命,则家有百万,可以屠尽全县”。判词中用这样的假设,表达了对富户欺压贫户的愤慨,得出结论为屈培秋让王小山顶包的行为实属“恃富杀人,有心杀人”。属于“故杀者,不可免也”。最终对屈培秋判处斩立决,并于行刑前,先杖二百。最终将假犯人王小山从失去无辜生命的危险边缘救了回来。
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号称以“孝”治天下,在判词中用忠孝伦理原则判案断狱的不在少数,张船山也在判词中写道:“王小山顶凶卖命,依律亦应杖责,姑念出自孝心,为养活父母计,应从宽免责。”先从法律角度讲“依律亦应杖责”,但以孝为先,免除了王小山的刑罚,以全孝子之心为理,又免除了王小山父亲的刑罚。判词体现了传统法中礼法结合的精神内涵,再通过传诵判决中的礼教原则教化民众,推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仁政理念。
中国古代判词不仅传达法意与人情,而且兼具文学性。不同于宋、明判词的抒情和用典较多,清代判词追求质朴少雕饰的语言特色,张船山判词中那句“皇皇国法,是专为贫民设,而非为富豪设矣。有是情乎?有是理乎?”真是简单而又有力量的表达,既对律例案情了如指掌,又对情理法的运用熟稔于心。再说到王小山父亲为了金钱而忍心送子赴死,依律应予处罚时,判词中列出应处“杖二百,流五千里”的法定刑,却因王小山“孝悌性成,初次审问时,即哀哀吁请,勿累父母,并愿以一命牺牲,不累堂上,泪随声下,满堂为之弹指”的孝心免除了其父的处罚。这篇判词既说理充分又体现了教化意义,反映了中国古代司法的道德维度。古代司法官员经过长期训练具备了传统道德下的理论素养,在司法实践中又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断案智慧,如张船山这样的高素质的司法官员,其审理案件时充分发挥洞察力,精准推理,以公平正义为结案目标,对待案件疑点审慎击破,他们所撰写的判词关注法律适用的同时也特别注重司法的社会教育功能,既合礼合情又合法,因此能够成为历代司法判牍经典。
孟子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司法裁判中法官的理智之思、公正之心、悲悯之情缺一不可,唯有如此,方能保证每个案子被公平裁断,每条法律被持平地适用,每个当事人都得到公允对待,古今无别。在案件判决书中做到法、理、情的相互交融,讲清法理、事理和情理,才能让司法判决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使案件当事人心服口服,最后能够服判息讼。另外,判决书在发挥定分止争作用的同时能够对社会公众的行为起到示范引领的效果。近年来也有法官以“法官后语”或“判决寄语”等方式在释法说理、行为引领方面有所尝试,不失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传承和转化。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
判词原文:
审得即墨县解送王小山杀人一案,本府一再审问,觉有不类,再四开导,始知为卖命顶凶者。杀人者死,律有常刑,所以惩凶匿、儆邪辟也。若有钱可以买代,则富家子弟,将何所顾忌?皇皇国法,是专为贫民设,而非为富豪设矣。有是情乎?有是理乎?千金之子,不死于市,此本乱世末流之行为,而非盛世圣朝之所应有。屈培秋以口角细故,用刀杀人,其罪已不可逭;而又不束身司败,以二百金买人一命,蔑视王法,殆无是过。夫使二百金可买一命,则家有百万,可以屠尽全县。以一案而杀二命,其罪更何可恕。须知前一杀,尚出于一时愤极,或非居心杀人;后一杀则纯为恃富杀人,有心杀人。误杀者,可免抵;故杀者,不可免也。屈培秋应处斩立决,并于行刑前,先杖二百;王小山顶凶卖命,依律亦应杖责,姑念出自孝心,为养活父母计,应从宽免责;王小山父王桂林,贪图二百金之微利,至将亲爱之子,付诸刀俎之下,不特犯国法,且无人情,依律应处无故杀害子女罪减等,杖二百,流五千里。姑念其子小山,孝悌性成,初次审问时,即哀哀吁请,勿累父母,并愿以一命牺牲,不累堂上,泪随声下,满堂为之弹指。今果按律惩处,不几大伤厥心,本府为爱护孝子计,一体准予免责。熏蚊虻以烧艾柱,恐坏罗帷,剔蚯蚓于兰根,虑伤香性,治恶僧须看佛面,挞疯狗还念主人,全孝子之心,捐顽父之杖。即墨县令审案糊涂,办事昏聩,姑念事出无心,免予惩办,从宽详请撤任。此判。
(载于襟霞阁主编《张船山判牍》,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第57—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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