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价格优惠、心动下单,约定延迟发货,然而订单竟“悄悄”自动交易成功,消费者既没有操作确认收货,也没有收到实物,商家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吗?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欺诈销售行为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商家某百货店向消费者退还货款1300元,并支付三倍货款赔偿金3900元。
2024年3月,林某在某二手网络购物平台上看中一款儿童电话手表。咨询时,卖货商家某百货店称其是挂在该平台上的厂家自营店,在售的儿童电话手表都有全新正品证明,全国联保售后。并称由于厂家订单积压过多,需要排单发货,承诺15天内送达。林某非常心动,当天下单进行购买,并支付货款1300元。次日,林某发现平台显示该订单已发货,经询问,某百货店表示实际货品下周可以发出。一周后,林某发现该订单系统已自动确认收货、交易成功,但其未收到货。林某遂向平台投诉退款,却发现某百货店的账号显示“该用户因违反法规或相关规则账号已被处理”,平台亦表示由于该笔交易已确认收货、交易已完成,货款也转入了商家账户,平台无法保障追回,建议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另外,林某还从平台了解到,如商家点击线下交易,没有物流信息也可确认收货。因追回货款未果,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百货店退还货款1300元,并支付三倍货款赔偿金3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百货店通过二手平台销售全新的儿童电话手表,且明确表示其是厂家直销,该行为已明显不属于出售二手闲置物品的范畴,可以认定某百货店的身份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林某通过网络平台向某百货店购买儿童电话手表,双方成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某百货店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交易前,双方对于延迟发货事宜达成了一致,然而某百货店却在未实际发货的情况下点击发货,并完成交易。某百货店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以虚假发货的方式绕过平台收货规则,骗取消费者钱款,属于欺诈行为。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赵伟亮 何亚霖)
法官说法
与线下购物的实体交易不同,线上网络购物中买方付款、卖方发货、买方验货存在一定时间差,不能同步完成,因而容易导致纠纷发生。消费者网购时应优先选择有良好评价和高信誉的卖家,在交易过程中保存好双方的聊天记录,在收货时务必仔细查验商品,可拍照或视频保存。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申请平台介入沟通,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平台也应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协助消费者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构建规范的网购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梁心慈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