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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之力助推新型腐败治理
  发布时间:2024-10-25 11:04:13 打印 字号: | |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治理腐败,尤其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不仅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更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要“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司法机关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相互配合、高效协同,自觉把党中央反腐败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行动。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持续发力,不少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被陆续查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深度思考。与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腐败方式不同,“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行受贿双方以市场化、民事化、间接化和期权化等表面合法的手段,隐蔽性地完成权钱交易的腐败方式。面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挑战,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及要求,在依法打击各类新型、隐性腐败犯罪的同时,全面梳理、深刻把握此类案件的规律特点,努力形成以案释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良好局面,有效助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治理。


要把握权钱交易这一核心,深入研究、有效识别腐败的新动向和生成机理,依法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提高腐败犯罪案件办理质效。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往往呈现出腐败主体隐身化、权钱交易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主观故意深藏化、贿赂标的虚拟化等特点。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善于分析把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中的事实关系、法律关系,要紧紧抓住权钱交易这个核心特征,强化穿透性思维,认清许多表面看似正当的行为,实质是权力变现的工具、利益输送的道具、掩饰权钱交易的幌子,善于透过纷繁复杂的行为表象,揭露违纪违法的腐败本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具体手段上已经呈现智能化特征,越来越多的腐败分子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实施贪污贿赂和洗钱行为。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数智化技术,对海量交易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权钱交易行为的关联性,以精准识别和有效打击腐败行为。反腐败工作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为有效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司法人员必须要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实现反腐败知识迭代更新,精准地掌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点,也要拓宽思路视野,学习和应用金融、信息技术等领域的成果和手段,提升打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效率。


要将反腐败警示教育和问题治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的剖析,以案为戒,做好反腐败工作的“后半篇文章”。一是要加强反腐败警示教育。司法机关应重视以案释法、以案明纪,具体可通过组织现场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活动,以及发布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典型案例等形式,以更加生动、直观的方式,提高警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和廉洁自律观念,引导党员干部从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二是要加强反腐败案例分析。司法机关应坚持以案为鉴、以案促学,具体可通过建立涵盖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的案例数据库,收集整理分析职务犯罪相关信息,包括案件背景、查处过程、证据收集、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通过建立模型和数据分析,找出腐败案件的规律和特点,预测腐败犯罪变化趋势,为应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政策调整提供参考。三是要加强反腐败类案治理。司法机关应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具体可通过深入剖析政法干警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例,就案件暴露出的制度规定有漏洞、权力制约不到位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消除党员干部对于权钱交易行为罪与非罪界限的模糊认识,促使党员干部不敢、不能、不想通过一些新型和隐性的权钱交易方式打法律的“擦边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反腐败斗争关系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始终保持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成效十分显著。但是,反腐败永远在路上,腐败行为的样态还会持续翻新变异升级,治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任务。面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新挑战,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深化腐败与反腐败规律性认识,要以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法治信仰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以司法之力助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治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责任编辑:范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