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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线上调解化纠纷 为企解忧显实效——锦州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庭成功调解多起跨省、跨区域案件
发布时间:2022-08-02 11: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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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在民商事审判案件审理过程中,为确保疫情防控、审判工作两不误,充分运用
电话、微信、短信以及
互联网庭审云平台等“零接触”方式组织调解,高效妥善解决了一批涉企纠纷案件,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用实际行动为企业解忧纾困。工作中,民事审判团队
法官张艳辉
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综合考虑各方诉求,积极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带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悉心调解并督促履行,一个月内五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 例 一
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在锦州、三被告分别位于
安徽、上海、北京三地。正值上海疫情严重,北京部分企业居家办公期间,开庭传票不能送达,无法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
考虑此案是移送来案件,继续等待会影响原告企业经营,在细致了解案情后,针对安徽被告是上海被告的分公司,且对欠款事实无异议的情况,全力做好原告与安徽被告调解工作,经多轮“隔空”磋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告正在按协议如期履行。结案后原告送来了锦旗,表达了对锦铁法院化解本企业历史难题的感激之情。
案 例 二
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辽宁某铁路企业起诉3名郑州、吉林地区的个人,提出被告应腾空租用的本单位房屋,给付拖欠的水电费、合同到期后未腾空的场地占用费等多项诉求。理由为被告2021年年初因疫情经营亏损返回原籍未归,但有关设备等仍存放于租房内。2021年年底合同到期后,原告因被告未腾房无法进行下一步出租经营,诉讼期间正值吉林、郑州有疫情,被告无法来辽宁处理后续事宜。开庭审理后,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
原、被告系长期合作关系,
引起纠纷诉讼非当事人主观原因。如果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肯定不是最佳效果。为实质性化解纠纷,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体谅,经过
两星期的反复沟通,
最终双方各让一步,
签订了和解协议。结案后被告来辽宁履行完毕,原告特地送来锦旗对法院表示感谢。
案 例 三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网上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因账目不清对欠款事实分歧较大。庭审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核对账目,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对部分证据、账目难以达成一致。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对纠纷的态度和意见,基于案件实际情况,建议原告理性调整诉讼请求,同时要求被告客观看待双方多年的经济往来,该确认的账目就要确认。双方被法院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所打动,在法官指导下调整各自预期,最终达成了切合实际的和解意见,目前正在履行中。
案 例 四
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起诉铁路企业,要求赔偿财产损失。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经初步审查认为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且原告诉讼请求数额不高,便于履行。为提高诉讼效率,庭前联系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详细释明了财产损害案件的赔偿原则,组织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后果,承责能力等几方面进行沟通,原告最终同意降低诉讼请求,被告答应短期内履行赔偿义务,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按约定第一时间履行了赔偿款。
案 例 五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一小微企业起诉铁路企业,要求给付货款。举证期限内,被告主动请求法院主持调解。承办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后,认为小微企业本身抗市场风险能力弱,为依法保护其正常经营,应尽快回笼资金,尽量避免开庭审理、申请执行等期限较长的程序,力争用最短时间解决纠纷,铁路企业也应将涉诉影响降到最低,决定庭前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审判团队放弃休息时间,连续做双方工作,经过不懈努力,最终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该案从立案到调解完成仅用27天,被告已按协议如期履行。双方当事人表示法院真正做到了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
“案结事了,事了人和”,是民事审判的最佳效果。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运用合法便捷、务实管用的工作方法,着力打通各类矛盾纠纷堵点,高效化解纠纷,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为服务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来源: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纪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