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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第二批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
  发布时间:2021-10-08 10:24:13 打印 字号: | |

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第二批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全省第二批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要求和法院各项工作“上台阶、创一流”、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针对全省法院系统影响公正执法司法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顽瘴痼疾,明确提出十一个方面问题的整治任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令不畅、执行不力问题

整治内容:

1.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

2.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具体措施不彻底,传达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不及时、不到位,对下指导监督不尽力的。

3.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问题依然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4.制定政策、举措脱离实际,只管出台文件、制度,督促落实不力的。

5.请示报告制度落实不到位。

6.对重点工作的督导、督办、督查力度不够、不及时,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不彻底的。

二、机关作风顽疾

整治内容:

1.司法行为不文明、不规范,作风不严谨、不扎实,裁判文书质量不高。

2.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3.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

4.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意识不牢,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对长期制约、困扰基层法院的突出问题,消极应对、解决不力。

5.对上级文件精神领会不深刻、不透彻,落实有差距。

6.工作拖沓,效率不高。

三、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愿、不敢如实记录报告。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行为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3.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

4.对法院工作人员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5.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规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四、影响审判执行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

1.有案不立问题。

2.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问题。

3.虚假诉讼问题。

4.违法“超审限”问题。

5.执行领域突出问题。

6.审判权运行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泄露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

五、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减假暂案件过程中,接受请托甚至受贿、索贿。

3.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6.社会普遍关注的“有权人”“有钱人”提前出狱、“纸面服刑”等突出问题。

7.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认定事实、把握实体条件、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等问题。

六、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整治内容: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3.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违规插手经济纠纷,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七、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整治内容:

1.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

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他人的借贷提供帮助,收取介绍费、中介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

八、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整治内容:

1.违反回避制度,从法院离任后,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接受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

九、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

1.“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意识不强。

2.对办理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不到位。

3.涉市场主体案件审理时限较长。

4.司法服务不精准不精细。

5.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不力。

十、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

1.接待来访群众时,言语、行为不规范,存在对群众反映问题不登记、不办理、不反馈,“拖、等、靠、躲”等问题。

2.院长接访下访制度落实不到位。

3.判后答疑不到位,“一判了之”,没有主动耐心答疑释明。

4.接待信访群众、办理群众反映问题时,相关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推诿扯皮。

十一、条线系统性、普遍性顽瘴痼疾

整治内容:

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2.审判执行环节突出问题。

3.释法明理不到位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4.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存在的难点问题。

5.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问题。

6.与律师不正当交往问题。

7.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干警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8.离任法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诉讼掮客问题。

《实施方案》对每个问题确定了整治措施及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并明确了工作职责,要求加强思想发动、深入问题查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自查填报事项以及排查出来的问题逐个进行甄别、认定,属于违反规章制度但不涉及违纪违法的,对相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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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纪裕